青木LOGO  
青木产品中心   官方技术论坛  产品演示中心  青木Blog  在线商城  
  首 页    产品中心   下载中心     解决方案    用户案例     代理中心    服务与支持    合作伙伴   汇款方式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帮助中心
导航图标 产品中心
  QmTourCMS旅游网站管理系统
  青木商务网站管理系统(QmB2B)
  域名虚拟主机
  下载中心
  帮助中心
图 购买指南
  购买步骤
  功能对比
  产品报价
  汇款方式
  版本历史
  客户案例
图 代理中心
  代理商名单
  代理优势
  相关合同下载
图 关于我们
  公司介绍
  联系我们
  人才招聘
图 合作联盟
 
  动易网络
  西部信息港
  世纪东方

>>更多

图 友情连接

 西部信息港 Trip168旅游

 

C
  注册会员|  网站用户登陆 | 空间域名
位置:首页>>帮助中心>>主机IDC>>域名服务>>正文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全文)
属性:2006-11-16 18:00: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0号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OO四年十一月五日
  --------------------------------------------------------------------------------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承担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活动;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六条 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进行调整,并发布更新公告。
  第七条 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九条 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符合互联网络发展以及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拟运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情况;
  (三)网络技术方案;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二) 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 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 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 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二)对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四)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六)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七)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当前第1页/共3页]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篇:全球国家/地区顶级地理域名后缀 下一篇:顶级域名注册商及其授权注册范围

订购产品


公司介绍 | 联系我们 | 客户案例 | 帮助中心 | 汇款方式 | 相关法律 | 加盟青木
 
  © 2005-2060 Qmsoft.Net Inc. 青木软件设计工作室.版权所有  陕ICP备 050081688